第四届银行保险合作发展论坛召开 共探融合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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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 马帅莎)记者从中国国家航天局获悉,9月27日3时28分,中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用长征四号丙运载火箭成功发射风云三号08星,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取得圆满成功。9月27日3时28分,中国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使用长征四号丙运载火箭,成功将风云三号08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功。郝裕彤 摄  风云三号08星是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业务卫星,配置了中分辨率光谱成像仪、微波成像仪等9台遥感载荷。  该卫星在确保极轨气象全球成像和大气垂直探测观测业务基础上,侧重气候变化监测,主要应用于天气预报、大气化学和气候变化监测业务及研究,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值天气预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气象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此次任务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第596次发射。(完)-->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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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便是,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西宁野生动物园”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26日,西宁野生动物园、西宁植物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发布通告称,9月26日,西宁植物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西宁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雪豹逃匿事件。  当日清晨,西宁野生动物园工作人员发现,一只老年雪豹从馆舍逃匿。事件发生后,西宁野生动物园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园内工作人员展开搜寻,疏散园区内游客,采取闭园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接报后,...

需要强调的是,2025年9月27日5时49分在甘肃定西市陇西县(北纬34.89度,东经104.59度)发生5.6级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距离天水市区148公里。地震发生后,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响应,立即调集定西、兰州、天水支队集结280名消防救援人员、42辆消防车、2000余件套装备器材在营区集结,定西支队陇西大队前突力量已出动。-->  目前,暂未接到房屋倒塌及人员伤亡警情,总队指挥中心持续跟踪震中情况。  (总台央视记者 刘京) 【编辑:李润泽】

拿来说,不管,大国工匠是高技能人才的杰出代表,记者近日从全国总工会了解到,我国首批通过自主培育的大国工匠人才名单公布,持续壮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正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技能底座”。  在刚刚结束的第三届大国工匠创新交流大会暨大国工匠论坛上,我国首批200名高技能人才,经过一年多的培育正式被授予“大国工匠”人才称号。  大国工匠彭菲:作为一名大国工匠,我也深刻体会到,高技能人才是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

正如,关于,中新社广州9月25日电 (记者 许青青)据广州市统计局25日消息,今年前8月,广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表现亮眼,尤其在货运板块呈现多领域协同发力态势,货运量与货运周转量实现较好增长。  数据显示,前8月,广州市分别完成货运量和货运周转量6.18亿吨、15740.18亿吨公里,同比分别增长2.2%和8.2%。  其中,公路完成货运量34415.17万吨,同比增长2.6%,成为推动全市货运增长的主要力量。水...

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消息,为依法严厉打击海上走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自2023年8月起部署开展全国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来,各地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取得明显成效。为深入推进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联合选编了“李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等4件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发布,供参考借鉴。-->案例一李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李某与境外走私分子通谋,伙同张某、胡某某驾驶渔船至境外海域偷运肉类冻品入境,另安排周某等人负责信息联络、码头卸货、雇佣船员小工、站岗望风等。该团伙利用上述手法先后5次走私牛肚、鸡爪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肉类冻品共计258.36吨,价值1000余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其中现场查获111.36吨,价值430余万元。2023年4月24日,李某等7人在实施走私过程中被抓获。  二、诉讼过程  2023年12月8日,侦查机关对李某、张某、胡某某等7人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9日、2024年1月12日,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李某、张某、胡某某等7人分别提起公诉。2024年3月25日、5月24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对用于走私的犯罪工具3艘船舶予以没收。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一)对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冻品的行为,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对外贸易中的冻品多为畜类和禽类等肉类产品的冷冻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国对肉类产品进口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和检疫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境外肉类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对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实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名单。同时,根据规定,来自疫区的动物产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符合进境条件的,由海关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得进口。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设关地走私冻品,不仅破坏了海关监管秩序,还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由于走私过程中一般不具备冷链运输条件,走私冻品易腐烂变质,不法分子隐瞒冻品境外来源,更换原有包装,冻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规格不清,导致过期变质甚至有疫病风险的冻品流入市场,存在疫病传播风险。因此,必须严惩非设关地走私冻品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署缉发〔2021〕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其中,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二)依法没收用于走私的船舶等犯罪运输工具,剥夺走私再犯的条件。在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案件办理中,经常涉及用于走私的船舶、车辆等运输工具的扣押和处置问题。对此,《指导意见》规定,对“三无”船舶,无法提供有效证书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收缴或者移交主管机关依法处置;对走私犯罪分子自有的船舶、车辆或者假挂靠、长期不作登记、虚假登记等实为走私分子所有的船舶、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依法没收;对所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走私冻品等犯罪而出租、出借的船舶、车辆,依法予以没收。《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依据。本案中,主犯李某共实际出资购买3艘船舶。为逃避打击,李某将其中1艘船舶登记于其父亲名下;1艘船舶仍登记在原船舶所有人名下,并每年支付其相应的挂靠费用。3艘船舶实际均为走私犯罪分子的自有船舶,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用于走私冻品的犯罪工具,判决予以没收。本案对涉案船舶的没收处置,剥夺了走私犯罪分子再犯的条件,有力地打击了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案例二卜某甲等袭警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9日20时许,卜某甲、卜某乙按照走私团伙头目指令,驾驶快艇到香港海域过驳冻鸡爪后返航。至广东省中山水域时,被缉私执法艇发现,执法人员打开警灯、鸣警笛,并喊话责令停船接受检查。卜某甲驾驶快艇调头逃逸。逃逸过程中,卜某甲、卜某乙无视执法人员多次鸣枪警告,继续驾船高速行驶,将冻品丢入海里干扰追击,还以“甩尾”的危险驾驶方式试图摆脱追击,故意撞击执法艇。逃至马鞍岛海域时,卜某甲驾驶快艇突然减速,落至执法艇后方,再加速撞击执法艇尾部,致使执法艇尾部船体损坏,两名执法人员落水,卜某甲等随即驾船逃逸。另查明,卜某甲、卜某乙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  卜某甲、卜某乙分别于2021年5月29日、6月24日被抓获。  二、诉讼过程  2021年9月1日,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15日,人民检察院以袭警罪、偷越国(边)境罪对卜某甲、卜某乙暴力抗法、偷越国(边)境行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卜某甲、卜某乙犯袭警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四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艇抓捕涉嫌走私犯罪分子时,经常遇到犯罪分子为逃避追捕,驾驶走私船只高速逃逸,甚至撞击执法艇等情形,极易导致执法艇侧翻或者执法人员落水,不仅危及缉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还可能危及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依法打击此类暴力抗法行为,有力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走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犯罪或者逃避追缉过程中,实施碰撞、挤别、抛撒障碍物、超高速行驶、强光照射驾驶人员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走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执法,以走私罪和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卜某甲、卜某乙为逃避追缉,驾驶走私艇高速逃逸、恶意撞击执法艇,造成执法人员落水受伤,情节恶劣,构成袭警罪,依法应当按袭警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谭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7月间,谭某某与香港走私分子通谋,由香港走私分子在香港组织货源,并安排快艇运至广深沿江高速深圳段附近水域交货。谭某某伙同童某某、麦某甲、关某某,雇请麦某乙等人,使用装有卷扬起吊设备的货车吊装快艇上走私货物,运送给境内接货人员赵某某等人。该团伙利用上述手法走私冷冻日本和牛肉7次,共计7.5吨,价值414余万元。其中,现场查获1.5吨,价值110余万元,并于当月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22年7月17日,谭某某等人在实施走私过程中被抓获。  二、诉讼过程  2022年10月31日,侦查机关对谭某某、童某某等人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9日,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2023年6月15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谭某某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宣判后,十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5日,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依法及时处置涉案冻品。实践中,执法部门查扣的涉案冻品如长期存放会带来疫病传播、保管风险等问题。《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署缉发〔2015〕289号)第三条规定,通过口岸报检报关进口且符合我国进口检验检疫要求的冻品可以依法拍卖处理,其他走私冻品可进行无害化处理。《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的通知》(署财函〔2019〕300号)第三条规定,海关查获走私冻品后应移交地方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对于依法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地方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置。因此,对于扣押的非设关地走私冻品,应当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涉及发还当事人问题。《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走私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的,在做好拍照、录像、称量、勘验、检查等证据固定工作和保留样本后,依照《罚没走私冻品处置办法(试行)》和《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的通知》规定,先行移交有关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本案中,扣押的1.5吨冻品系经非设关地走私进境,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侦查机关经对涉案冻品采取称量、拍照等证据固定工作,在立案当月即移交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防范了疫病传播风险。  (二)综合主客观证据,准确认定走私犯罪事实。走私案件中,走私货物因存在被转移、藏匿、销售、销毁或灭失等情形导致没有被实际查获的,办案机关可以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走私货物的来源、品名、规格、数额,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本案中,对于现场未查获的涉案冻品数量,办案部门通过收集、固定犯罪分子通讯记录、车辆行驶轨迹等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最终认定了走私7.5吨货物的事实(含现场查扣的1.5吨)。  (三)海关缉私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走私犯罪涉及环节多、链条长,海关缉私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需要发挥各自优势,互通信息,开展联合行动,达到一举铲除整个走私团伙的效果。本案中,以谭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涉及人员众多。海关缉私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将参与走私犯罪分子全部抓获归案。此次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后,利用广深沿江公路桥走私的案件一段时间内再无发生。案例四欧阳甲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5日,欧阳甲、莫某某、孙某某、欧阳乙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驾驶“汇粤007”船空舱行驶至深圳珠江口边境水域后,关闭该船AIS系统,从境外水域非法过驳80个装有冻品的货柜并返航。次日12时许,“汇粤007”船行驶至西江肇庆附近水域时被查获,4人跳船逃逸,查获冻品共计1960.93吨。后莫某某被抓获归案,欧阳甲、孙某某、欧阳乙主动投案。  二、诉讼过程  2022年5月10日,侦查机关对欧阳甲等四人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16日,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2023年4月28日,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欧阳甲、莫某某、孙某某、欧阳乙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六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7日,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对于在内河水域查获的案件,可以通过回溯走私行为构建证据链条。对于在内河水域查获走私冻品的案件,需通过收集行为过程痕迹证据,构建起证据链条。本案中,查缉时现场只留下涉案船舶和货物,所有被告人携带手机等个人物品跳船潜逃。侦查机关通过调取水道监控视频,确定作案船舶的运行轨迹,并结合船舶在临界水域非法过驳冻品集装箱、在高速航行中违规反常开闭AIS系统,认定被告人驾驶船舶从境外水域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冻品进境的客观事实。  (二)依法准确认定是否构成自首等情节。在刑事诉讼期间,欧阳甲、孙某某、欧阳乙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对三人认定为自首。法院经庭审认定,三人虽主动投案,但始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不构成自首。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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